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董克硕、赖观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克硕;赖观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34号申请人董克硕,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刘德能,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赖观维,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申请人董克硕因与被申请人赖观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赖观维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产证号:C0××01),申请人董克硕为该案提供了所有人罗博民所有的粤L×××××号纳智捷牌/DYM6481ACA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赖观维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产证号:C0××01),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董克硕提供担保的在罗博民名下的粤L×××××号纳智捷牌/DYM6481ACA小型普通客车。上述房产和车辆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凌升光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叶伟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