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岐山县振兴织布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岐山县振兴织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072号申请人李小红,女,生于1970年7月21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路*号。被执行人岐山县振兴织布厂,法定代表人:刘宗岐。申请人李小红与被执行人岐山县振兴织布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岐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4日作出的岐劳仲案字(2011)第26-11号劳动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以2000元和解了本案,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劳仲案字第(2011)第26-11号劳动仲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李维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