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101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清梁、郭琴,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夏卫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部水务(嘉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苏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