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路东段31号云峰大厦10802室。诉讼代表人翟波,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赵恩刚。委托代理人王林。被告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郊航天城宇航街。法定代表人索小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栋。委托代理人常战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54元。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