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濉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濉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2年5月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