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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濉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濉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2年5月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