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与被告冯超、杨宏涛、阳光保险集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冯超,杨宏涛,阳光保险集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李刚,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个体经营户,现住西安市铁塔寺。委托代理人李琦,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冯超,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无业,现住西安市户县。被告杨宏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户县人,无业,现住西安市户县。委托代理人冯超,简况同前。被告阳光保险集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杉,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该公司职员,现住西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冯超、杨宏涛、阳光保险集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94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974.5元。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