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许智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智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智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于汕尾市海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海丰县(基本情况属自报)。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智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智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下旬期间,被告人许智锐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利用手机(130××××3695)作为贩卖毒品的联系工具,先后在汕尾市区滨海路口“某酒店”和“某”商场附近,分别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吴某共2次2小包,共得款100元;贩卖给杨某共2次2小包,共得款100元;贩卖给黄某1次1小包,得款50元。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许智锐在汕尾市区滨海路口“某酒店”附近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6小包等物品。经检验,所缴获可疑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6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智锐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多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许智锐提出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杨某及黄某。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下旬期间,被告人许智锐利用自己的手提机(号码为:130××××3695)作为贩卖毒品的联系工具,先后在汕尾市区滨海路口“某酒店”和“某”商场附近,分别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吴某共2次2小包,共得款100元;贩卖给杨某共2次2小包,共得款100元;贩卖给黄某1次1小包,得款30元。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许智锐在汕尾市区滨海路口“某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6小包等物品。经检验,所缴获可疑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6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许智锐供述,供认他用一部号码为130××××3695的手提机贩卖毒品,具体贩卖毒品的行为如下:2011年11月中旬,他在汕尾市区滨海路口“某”商场门口路段,贩卖给一名女子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重约0.1克,得款50元,几天后,又在该处贩卖给该名女子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重约0.1克,得款50元;2011年11月23日,一名叫“阿伟”的男青年用号码为135××××1532的电话拨打他的手提机(号码为:130××××3695)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在汕尾市区“某酒店”门口路段交易,卖给“阿伟”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1克,得款50元,次日,“阿伟”又拨打他的电话,又卖给“阿伟”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1克,得款50元;2011年11月24日12时左右,一名叫“阿锋”的男青年用公共电话拨打他的手提机,要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在汕尾市区滨海路口“某”商场门口路段交易,他在约定地点卖给“阿锋”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1克,得款50元;当日19时左右,一名男青年用号码为134××××2019的电话拨打他的电话要购买“冰毒”,他叫该男青年到“某”商场门口路段,在该处卖给该男青年“冰毒”一小包,重约0.1克,得款50元;当晚21时左右,有一名男青年用公共电话拨打他的手提机,要向他购买“冰毒”,但提出没有钱,用手提机换,他让该男青年到“某酒店”见面,该男青年用一部手提机换了一小包“冰毒”,重约0.1克;半小时后,一名男青年用号码为158××××1797的电话拨打他的电话,要购买“冰毒”,他约该男青年到“某酒店”,在该处卖给该男青年一小包“冰毒”,重约0.1克,得款50元。他被抓获时被缴获用来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提机一部及一部用来抵毒资的手提机。2、证人吴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所吸食的毒品海洛因是向一名叫“阿威”的男青年购买的,2011年11月23日中午,他用号码为135××××1532的手提机拨打“阿威”的手提机(号码为:130××××3695),约定在汕尾市区滨海路“某”路段交易,他向“阿威”购买了一小包海洛因,付款50元,次日中午他又在该处向“阿威”购买了一小包海洛因,付款50元。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许智锐。3、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1月中旬,她在汕尾市区滨海路“某”商场附近向一名男青年先后3次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一小包,每小包50元。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她的人就是被告人许智锐。4、证人黄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1月26日中午他在汕尾市区滨海路路口碰见一名男青年,该男青年对他说要买毒品海洛因就打他的电话,并留了130××××3695的电话号码给他,当天下午,3时30分,他拨打该手提机号码,在汕尾市区滨海路口“某”商场附近向该男青年购买了一小包海洛因,付款30元。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许智锐。5、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湖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该所在被告人许智锐处扣押君爵牌手提机一部(号码为:130××××3695)及银色手提机一部、人民币20元、可疑毒品6小袋。6、《照片》,证实在被告人许智锐身上扣押的可疑毒品的情况。7、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手机号码为130××××3695的电话在2011年8月25日至11月25日的通话记录情况。8、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1】283号,证实从被告人许智锐处扣押的可疑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66克。以上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智锐提出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杨某及黄某。经查,本案被告人许智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吴某、杨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吴某共2次2小包,共得款100元;贩卖给杨某共2次2小包,共得款100元;贩卖给黄某1次1小包,得款30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智锐提出的辩解,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智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黄某得款50元,但证人黄某证实向被告人许智锐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付款30元,故应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黄某一小包,得款3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智锐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多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且在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属贩卖不同类型毒品,应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许智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智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林悦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