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户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字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芙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千延景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