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字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芙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千延景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