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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黎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黎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秋树垣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黎城县黄崖洞镇清泉村人,现住黎城县华阳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无执行必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黎城县人民法院(2012)黎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晖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赵大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