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文贵与沈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终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郭文贵。被执行人沈晓明。申请执行人郭文贵与被执行人沈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文贵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晓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沈晓明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未能执行上述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