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民来、黄绍财等与姚湘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民来,黄绍财,黄祖华,姚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黄民来,于江西省宜黄县,农民。申请执行人黄绍财,又名黄绍才,于江西省宜黄县,农民。申请执行人黄祖华,于江西省宜黄县,江西省××师范学院学生。被执行人姚湘山,于江苏省高邮市,××,农民,本院在执行黄民来、黄绍财、黄祖华诉姚湘山(2011)甬慈刑初字第1687号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湘山正在监狱服刑,现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黄民来、黄绍财、黄祖华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5017.44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执行费25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