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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吕新华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吕新华。委托代理人徐晓兵。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村。法定代表人朱勇刚,居委会主任。原告吕新华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铺尚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雁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西二民中字第0201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972.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