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忻府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补兰、段润全、段润梅与被执行人白润林其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补兰,段润全,段润梅,白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忻府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孙补兰,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申请执行人段润全,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申请执行人段润梅,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白润林,男,194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0)忻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润林在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石家庄村的全部预期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增福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常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