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苏民五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陶云鹏与周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云鹏,周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199号原告陶云鹏,男。被告周阳,女。原告陶云鹏与被告周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