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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和执字第0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徽金陆航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张业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徽金陆航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张业好;吴丰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036-2号案外人吴丰顺,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住和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陆航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业好,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金陆航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业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丰顺于2012年4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吴丰顺称,案外人和张业好于2009年6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业好将位于和县白桥镇西梁山社区街道(天门西街48号)的一间两层楼房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依约兑付了房款。张业好原先房屋为一间一层的平房,领取《房地产证》后又私自加盖二层,以至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外人购买房屋一年后才形成追偿权纠纷,案外人显属善意购买,为上述房屋房主。同时,案外人与上述追偿权案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案外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吴丰顺与张业好于2009年6月1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张业好将位于和县白桥镇西梁山社区街道天门西街48号的一间两层楼房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依约兑付了房款。但是案外人吴丰顺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以(2010)和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业好位于和县白桥镇西梁山社区街道55.2平方米的房屋。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以(2012)和执字第000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业好所有的坐落于和县白桥镇西梁山街道的房产(房产证号:00××45)。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吴丰顺对所购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吴丰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守华审判员  张先锋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汤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