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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228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登记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199510750813。被告:孙某,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