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肥东执字第004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永付与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韦士忠承包经营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付,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韦士忠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00495-1号申请执行人黄永付(曾用名黄永富)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黄永付(曾用名黄永富),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光大居委会胡二组。被执行人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住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司圣权,主任。被执行人韦士忠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韦士忠,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韦前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韦士忠承包经营户、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士忠承包经营户、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2011年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士忠承包经营户、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在肥东县梁园镇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在肥东县梁园镇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存款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