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张勇、于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玉成,东营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勇,东营川鲁王餐饮公司经理。被告于兵文,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成与被告张勇、于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成于201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张玉成负担;财产保全费2095元,由原告张玉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德红审 判 员 刘富珍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