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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张勇、于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玉成,东营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勇,东营川鲁王餐饮公司经理。被告于兵文,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成与被告张勇、于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成于201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张玉成负担;财产保全费2095元,由原告张玉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德红审 判 员  刘富珍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