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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魏爱军与赵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爱军,赵英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魏爱军。被告赵英杰。委托代理人李龙,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爱军与被告赵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爱军于201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  志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惠英(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