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魏爱军与赵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爱军,赵英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魏爱军。被告赵英杰。委托代理人李龙,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爱军与被告赵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爱军于201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 志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惠英(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