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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恭民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窦仲平与米三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米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06号原告窦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0日,教师。被告米某某,男,回族,现年5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铁 成代理审判员 :杨秀芳代理审判员 :吴亚丽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