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馆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4)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馆陶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海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馆法执字第290号申请人馆陶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付壮,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馆陶县政府东街**号。被执行人邯郸市海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国,男��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馆陶县洪源科技园南侧。馆陶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市海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及担保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馆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海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占用的土地是租赁村民的土地,机械设备已于2008年5月10日抵押给案外人冯雪云,第三人冯新安提出因被执行人未给付工程款,故其对本案的执行标的被告邯郸市海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楼、车间、仓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提供了证据。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馆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云华执行员 何金峰执行员 闫 洁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