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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朴瑞玲与北京海北绿园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瑞玲,北京海北绿园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朴瑞玲,女。委托代理人朴占山。被告北京海北绿园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西玉河村南侧(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1358008)。法定代表人仲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淑清,女。原告朴瑞玲与被告北京海北绿园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北绿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朴瑞玲诉称,我于2006年5月25日入职海北绿园公司。在职期间,我存在加班情形,但海北绿园公司未支付加班费。2013年6月22日,海北绿园公司将我辞退。现我诉至法院,要求海北绿园公司支付:1、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6月22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20000元;2、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6月22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00元;3、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600元。本院认为,朴瑞玲于2012年3月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2012年3月5日起,朴瑞玲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其与海北绿园公司自2012年3月5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现朴瑞玲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经本院释明后,朴瑞玲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故朴瑞玲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朴瑞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喜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