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刁义祝与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义祝,马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刁义祝。被告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义祝与被告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义祝以被告马海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2年5月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义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斐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