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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福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福山区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诉烟台艺丰装饰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烟台艺丰装饰安装有限公司,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福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地址福山区盐场。负责人王奇铎,该公司处长。被告烟台艺丰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福山区蒲湾建材市场。法定代理人XX,该公司负责人。被告XX,男,生于1975年5月6日,汉族,住芝罘区南沟社区9号(南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与被告烟台艺丰装饰安装有限公司、XX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旭孟审 判 员  吴小鹏人民陪审员  姜 超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