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付兴申请执行人李文东,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张舍镇石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文东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