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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汪愉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愉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6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愉乐,无业,家住濉溪县。2008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9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抓获,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愉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愉乐及其辩护人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以来,被告人汪愉乐以其朋友吕某酒后不慎在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社北西区225号悦阳洋足浴店摔伤未获店方赔偿为由,多次采用语言威胁、驱赶店内客人等手段,向店主黄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未果。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汪愉乐再次至该足浴店索要上述款项时,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愉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要挟手段,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汪愉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汪愉乐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其敲诈勒索的金额是2000元;在第二次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林小映辩护,被告人汪愉乐犯罪未遂,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汪愉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始,被告人汪愉乐以其朋友吕某在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社北西区225号悦洋足浴店内摔伤未获店方赔偿等为由,多次采用语言威胁或纠集他人驱赶店内客人等手段,向店主黄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未果。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汪愉乐再次至该足浴店索要上述款项时,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系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社北西区225号悦洋足浴店老板娘。2011年11月1日,汪愉乐说他朋友在足浴店内洗脚时受伤了,叫其去医院给他朋友看下脚,遭其拒绝。后汪愉乐称,不去就要拉其去海边,并过来拉其,被店内员工拦住。汪愉乐便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棍上来要打其,被店内员工拦住,其就躲起来并报警了。11月4日12时30分许,汪愉乐到其店内说他要吃股份,其不肯。汪愉乐就说,会让其付出代价的。说完后,从店外叫了两名男子,让他们把来足浴店洗脚的客人赶走。后那两名男子就一直坐在店门口喝啤酒,见有人进店,便上前驱赶或威胁,客人见他们很凶,就没有进店。至18时30分许,其报警,警察来后将他们带走了。11月7日19时许,汪愉乐和另一男子来到其足浴店,向其索要2万元医疗费,其未予理会。后汪愉乐一人到楼上转了一下,然后下楼叫一起来的另一男子也上楼转一下,看见有人在洗脚就把桶砸了。那名男子上楼转了一下,就下楼与汪愉乐一起离开了。11月8日19时许,汪愉乐开着一辆红色别克轿车横停在其足浴店门口不让其做生意。之后汪愉乐又来足浴店好几次,都是上楼要客人离开,还说他是警察。12月1日19时10分许,汪愉乐开车带了两个人来其店里,说让其去派出所。其不去,汪愉乐就说,让其准备好2万元钱。接着汪愉乐就让另两名男子在其店门口守着,并跟他们说只要有人来就把他们赶出去。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日晚19时许,其酒喝多了,一个人来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悦洋足浴店。其到二楼洗脚的沙发上坐着时,自己不小心从沙发上摔到了地上,服务员赶快上来将其扶到沙发上,后其打电话叫汪愉乐接其回家睡觉。汪愉乐到了后问其怎么回事,其说是自己不小心摔的,腿有点疼,想去医院看一下,但不知为何汪愉乐就和足浴店老板娘吵了起来。后汪愉乐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处理了此事。其看病一共花了大概500元人民币,其没有委托汪愉乐去足浴店要钱。3.证人圣某友、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日晚,汪愉乐将其二人送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的一家足浴店门口,叫其二人在足浴店守着,把来洗脚的客人赶走。没多久,警察将汪愉乐及其二人带到派出所了。周某还证实,汪愉乐让老板娘跟他一起去派出所,老板娘说不去,他就让老板娘拿2万元钱出来就算了。4.证人荀某、王某、张某、胡某1的证言,均证实:汪愉乐以其朋友在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悦洋足浴店内摔伤未获店方赔偿为由,多次采用语言威胁或纠集他人驱赶店内客人等手段,向该店主索要人民币2万元或要求分股份的事实。5.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日,“小兔”(指被告人汪愉乐)私下告诉其说,他想在足浴店里吃点干股,弄点生活费。事后,其知道“小兔”为此事与足浴店老板娘发生过几次纠纷。6.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其听说2011年11月1日,“小兔”(指被告人汪愉乐)与“毛蛋”(指吕某)在海南村悦洋足浴店洗脚,“毛蛋”在店内摔了一跤。同月4日晚,“小兔”拿了几箱啤酒及凳子叫两个人坐在足浴店门口,后被警察叫走。7.证人王某友的证言,证实:其系在杭州湾新区海南村开小诊所的。2011年11月份,其有个安徽老乡因腿疼先后四次前来就诊,每次大概六七十元。最后一次挂好针后,他们付给其300余元。8.证人向某、排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4日12时许,“小兔”(指被告人汪愉乐)给其二人安排了两把凳子和一箱啤酒,让其二人守在悦洋足浴店门口,不要让客人进去洗脚。后其二人在足浴店门口从中午一直守到20时许。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胡某1、黄某分别辨认汪愉乐的情况。10.病历资料、疾病证明书及医疗费发票,证实:吕某在医院就诊的情况。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8)慈刑初字第19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汪愉乐的前科、劣迹情况。12.悔过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汪愉乐表示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13.处警经过,证实:被告人汪愉乐被抓获的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愉乐的身份情况。15.被告人汪愉乐的供述,对其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愉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愉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愉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愉乐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小映请求对被告人汪愉乐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愉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审 判 员 王  艳  华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