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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多勤与李友翠、徐西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多勤,李友翠,徐西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李多勤,女,1970年3月生,汉族,无业,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前进楼4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7003080649。被告:李友翠,女,1958年4月生,汉族,无业,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商业村7组散户,身份证号码340421195804262829。被告:徐西楼,男,1956年11月生,汉族,无业,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商业村7组散户,身份证号码3404211956112628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多勤与被告李友翠、徐西楼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多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回原告李多勤。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邹传淑人民陪审员  曹桂英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