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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包荷英与徐耀先、杭州天恩纺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荷英,徐耀先,杭州天恩纺织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包荷英。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徐耀先。被告:杭州天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山三村,组织机构代码143466553。法定代表人:李文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新塘路33-35号三新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792091798。负责人:费一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婷、吴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荷英与被告徐耀先、杭州天恩纺织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