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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宝平与党文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文虎,刘宝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文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平,陕西省昊辰建设有限公工程部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负责人夏晓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党文虎与被上诉人刘宝平、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雁塔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陕西省咸阳市区,且已由咸阳市秦都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故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其次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为渭南市临渭区,此案也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受理。而第二被告的被上诉人财保雁塔支公司既非实际侵权人又非赔偿义务人,如何承担赔偿之责。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至侵权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宝平向原审提起诉讼时,上诉人与财保雁塔支公司同为本案原审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审被告财保雁塔支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两被告之一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地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