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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仁兰与刘兵华、邱玉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仁兰,刘兵华,邱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兰。被执行人刘兵华。被执行人邱玉琴(系被告刘兵华之妻)。申请执行人陈仁兰与被执行人刘兵华、邱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兵华、邱玉琴在银行无存款,在本辖区无房地产登记记录,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5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3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季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