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静与刘新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刘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周静。被执行人刘新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静与被执行人刘新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封的财产在另案中处理,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