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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静与刘新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刘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周静。被执行人刘新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静与被执行人刘新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封的财产在另案中处理,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