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9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意心与姚海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962-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829。委托代理人翁彤谨、区庆萍,、实习律师。被告姚某,男,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71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谅解、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谅解、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媛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