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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与王彬、许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王彬,许海燕,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沂双月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2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24-2号。法定代表人丁原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增伦、王照海,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山东省郯城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许海燕,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址同上。被告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沂双月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孟振,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与被告王彬、许海燕、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沂双月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2元减半收取44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仁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