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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耿树芳、郭玉林与孙珍才、孙超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树芳,郭玉林,孙珍才,孙超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耿树芳,女,汉族,农民,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郭玉林,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珍才,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孙超颖,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树芳、郭玉林与被执行人孙珍才、孙超颖(2012)永民执字第237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珍才、孙超颖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