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0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玲于被执行人西安唐都西玛机电有限公司、西安电机总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4)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玲,西安唐都西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00258-6号申请执行人刘红玲。委托代理人吴红。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西安唐都西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王平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红玲于被执行人西安唐都西玛机电有限公司、西安电机总厂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西安唐都西玛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红玲于2012年5月3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在3607167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安唐都西玛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262号房屋一套在拆迁过渡、拆迁安置、房屋重置等所有拆迁补偿费用的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