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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蒲XX诉邓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XX,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蒲XX,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邓XX,男,1980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蒲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千延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XX诉称,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架,特别是2007年夏天,被告将我尾巴骨打骨折。近年来从不管我的经济生活,我从去年5月份与被告分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邓XX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夫妻关系很好,只是现在双方有些误会,我们已结婚十多年,孩子也大了,为了孩子的成长及家庭生活,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11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4月9日生一男孩邓X,同年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5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一直在西安打工。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诉辩称之理由,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现在孩子也大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XX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千延景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