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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许业炎与温耀东、梅育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业炎;温耀东;梅育生;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29-2号 原告:许业炎,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耀东,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梅育生,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七层。 法定代表人:夏清龙,总经理。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肥东县农村合作银行光大支行(基本存款账号20000206171710300000018)的冻结。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宋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