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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裁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豫桂与蒋小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豫桂,蒋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宋豫桂。被执行人:蒋小忠。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小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豫桂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4月25日,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小忠自愿于2012年4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宋豫桂1850**元;申请执行人宋豫桂自愿放弃其他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蒋小忠于2012年4月27日将执行标的款交至本院执行专户,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将执行标的款18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宋豫桂,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申桂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