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一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黄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0480号原告:郑某某,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刘朝霞,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