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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一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黄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0480号原告:郑某某,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刘朝霞,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