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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柏亮与渤海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亮,渤海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固井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柏亮。被告渤海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固井分公司。代表人姚明,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陈柏亮与被告渤海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固井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敏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柏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柏亮负担。审判员  李怀元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