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融都物资贸易劳动争议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融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融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融都物资贸易劳动争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融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742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3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8.3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融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7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