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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申志与十堰市文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申志,十堰市文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明,陈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王申志,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文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小区建工巷3号。被执行人何明,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郧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十堰市。被执行人陈希文,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人,住十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茅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文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申志借款3500000元,被执行人何明对其中2010年3月18日的借款50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希文、何明对其中2010年4月23日的1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347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77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十堰市文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75号的面积1352.2㎡的土地使用权[(2010)十土建让字第10号土地]和856㎡的土地使用权[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0003220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O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杞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