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利辛县长城食品酿造厂、纪殿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长城食品酿造厂,刘桂华,纪殿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长城食品酿造厂。法定代表人:纪殿彪,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华,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审被告:纪殿彪。上诉人利辛县长城食品酿造厂与被上诉人刘桂华、原审被告纪殿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辛县长城食品酿造厂以自愿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利辛县食品酿造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上诉人利辛县食品酿造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