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任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吕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亚娜书记员 杜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