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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任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吕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亚娜书记员  杜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