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黄炎雄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炎雄,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36-2号申请人黄炎雄,男,生于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一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杉木乡鸭湖乡*组。被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2号工会大厦B座11、12层。法定代表人苏建斌,任副董事长。黄炎雄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0054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五千七百七十一元六角五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千七百七十一元六角五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0054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