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边某某、郭某、郭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边某某,郭某,郭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白某某,女,1936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郭某甲,男,汉族,被告郭某乙,男,汉族。被告郭某丙,女,汉族。被告郭某丁,女。被告边某某,女。被告郭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边某某、郭某、郭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