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耿采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采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288号罪犯耿采华,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四川省南冲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耿采华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乡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耿采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级宽管,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采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茵虹代理审判员 宋学兵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