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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张军、张伟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张军,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科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陈勇,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松北二区。被执行人:张军,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银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广播电视有线传输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玉山路花园小区4号楼3单元6层9号,身份证号码:220202196704093017。本院在执行陈燕与张军、张伟物权保护纠纷(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3月12日,向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要求该局按照协助内容办理房屋过户更名手续。2012年3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张伟帐户扣划存款709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截止目前为止,尚有部分费用没有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