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执字第26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广东锦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阮先毅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东锦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阮先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2620-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锦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诗右一马路**大院**楼**。法定代表人吴信清。被执行人阮先毅,住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78万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阮先毅名下粤B×××**车辆档案,因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其他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陈 添执行员  马 翼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