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奎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锡臻与张云兴、谢秀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臻,张云兴,谢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张锡臻。被执行人张云兴。被执行人谢秀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行人张云兴名下资金账号9029项下的联环药业股票(代码600513)8300股的冻结,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治审判员 王学远审判员 陈俊山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